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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章程

(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2012年2月16日审议通过)     

2014年度第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

2016年度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英文名称:XINGHUA TEENAGER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GANSU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捐资助学,帮助更多家境贫困的学生获得平等学习机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20万元(二百二十万元),来源于发起人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是共青团甘肃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18号融信大厦2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中西部贫困地区 (包括但不限于甘肃) ,贫困家庭学生完成高中等阶段的学业;

(二)资助贫困地区或贫困家庭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

(三)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四)接受其他认同本基金会章程的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经理事会决议同意的捐助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五或七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章程,并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二)为本基金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

(三)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和管理能力;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和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理事会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理事会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建议理事长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四)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与两次本基金会组织的资助项目考察、监督和检查验收活动,增进对基金会工作的了解;

(五)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七)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和捐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六)对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一至二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专职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批一般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理事会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工作,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墓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基金的合法增值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为学习表现优良,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二)为学习表现优良,家庭贫困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

(三)为贫困学生提供书籍、资料、实验仪器、设备,改善学习条件;

(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支出;

(五)开展公益活动所必需的人员开支和办公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和捐助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接受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动用资金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一次性动用资金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捐助活动;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捐赠和捐助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百分之八。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并附当年捐助名单及相关资料;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清算组织决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对于指定捐助用途的剩余财产,与捐赠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 2月2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